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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五严禁”不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通知

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五严禁”不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通知

2013-09-06 宣传科
    各县(市)、区卫生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各企业卫生处,全市各级医疗机构:
    2004年,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通知》(徐卫〔2004〕38号)提出“五严禁”要求;2012年4月市人大“专题问询医疗卫生工作”时对“五严禁”执行情况提出问询。多年来,各地各单位充分重视“五严禁”的贯彻落实,积极采取措施规范服务行为,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查纠行业不正之风,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称赞。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在一些医疗单位和个别医务人员的服务过程中存在禁而不止的问题,特别是个别单位变向进行开单提成、对下级医疗机构实行有偿转诊病人。个别医务人员吃药品、耗材回扣,拿开单及转诊病人提成,乱开药、滥检查、过度医疗,拒收医保病人等,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扰乱了医疗服务秩序,败坏了医疗卫生行业形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我们要把这次市人大“专题问询医疗卫生工作”作为推动工作、提升水平的契机,重申五个“严禁”,强化服务监管,加大对不规范服务行为的查处力度,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价廉、安全、快捷、合理的医疗服务。为此,现就进一步落实“五严禁”,不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通知如下:
一、重申五个“严禁”,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为了深化五个“严禁”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各级医疗单位和广大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使五个“严禁”更好适应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市卫生局重申如下规定。
(一)严禁医务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回扣、提成、转诊病人“介绍费”、患者及家属的钱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拒收不成者,要及时报告,并在三日内上交医院指定部门。
(二)严禁医疗机构对下级医院进行有偿转诊病人和对药品使用、仪器检查、临床检验及其它特殊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或与科室、个人收入挂钩。
(三)严禁医务人员介绍病人到外院做本院已开展的检查、治疗,要求病人到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医疗器械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转诊本级医疗机构诊治范围的病人。
(四)严禁医务人员违反诊疗原则开大处方、乱检查、滥用药和拒收离休、医保病人。
(五)严禁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项目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和对科室制定经济指标或进行科室经济承包,以及科室自收自支经费、设立“小金库”。
二、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制度规范执行力
    为了保障“五严禁”的贯彻落实,各地各单位要充分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监督检查。特别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监督平台,开辟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市卫生局设置电话0516—85583131、电子信箱XW3131@163.com为“五严禁”专用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各县(市)、区卫生局,全市二级以上医院要相应设立投诉举报专用电话、电子信箱,与市卫生局专用举报投诉电话、信箱一并在医院公共场所、《院报》进行公示(5月31日前,各县(市)、区卫生局、全市二级以上医院将投诉举报专用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地址报市卫生局行风办备案),接受社会各界群众和广大病人的举报投诉。
(二)加强群众询访,强化对服务行为的监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二级以上医院要把“五严禁”的落实情况列为病人问卷调查的项目和卫生行风监督员座谈会、病(陪)人座谈会、医院行风督查时必须调查问询的重要内容,请群众监督,让病人说长短,激发广大医务人员贯彻落实“五严禁”的危急感和自觉性。
(三)建立巡查制度,及时督查不规范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二级以上医院要加强对贯彻落实“五严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点单位要组织抽查和暗访,对禁而不止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对落实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宣扬,树立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严肃纪律惩戒,进一步遏制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严肃执行纪律是落实“五严禁”的根本保证,各地各单位对于禁而不止的不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要敢动真碰硬,予以严肃处罚。
(一)对为病人开出仪器检查单、治疗单领取开单提成的,在药品购销,耗材、器械购置及其他各项业务活动中收受“回扣”的,在向上级医院转诊病人收取“转诊介绍费”的,一经查实,作如下处理:
1、没收全部非法所得,扣罚3-6个月绩效工资,待岗6个月以上。
2、停止医师处方权3-6个月,或者降聘、解聘技术职务,情节严重者,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行政工勤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者降职、免职,情节严重者,解除聘用合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对发放开单提成和“转诊介绍费”的医院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单位领导班子当年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有关部门给予降职、免职或者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越权自定或调整收费标准,自立项目乱收费、多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以及设立“小金库”的单位,除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外,市卫生局将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1、通报批评。
2、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病人或单位。
3、不能退还的非法所得全额上交市财政用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4、对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扣罚1个月以上的绩效工资和法定代表人当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取消当年度个人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在医疗服务和公务活动中收受各种形式“红包”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1、退回全部所得,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2、扣罚1-3个月绩效工资,待岗2-4个月,医师停止处方权3-6个月,取消当年度个人评优评先资格。
3、情节严重者,降聘职务、职称或予解聘,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收受“红包”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医疗机构不规范行为严重的,暂缓对该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验收和发放;在等级医院评审或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不规范医疗行为的,要限期整改,延期评审;经教育不改或整改不力的,取消等级医院评审资格,或降低以至撤销其医院等级(三级医院降低或撤销其等级,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报请省卫生厅批准后执行)。
(五)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规定给医务人员“回扣”、“宣传费”、组织“免费旅游”等不正当手段推销药品的,一经查实,除按规定对有关人员处罚外,责成医院停购该单位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卫生部门通报列入黑名单。
(六)对其它违反“五严禁”的服务行为,一经查实,进行批评教育,没收不正当所得。情节严重、社会负面影响大的典型事例在全市卫生系统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
(七)以上处理原则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八)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外的医疗机构及部、省属在徐医疗机构,在本市范围内出现违反“五严禁”行为的,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经教育不改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申请协同调查处理。
    本通知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